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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用工、劳务派遣外包相关规定

发布时间:2021-01-20 10:54:20浏览量:127

《民法典》对用工、劳务派遣外包相关规定的规定,对于责任承担可以总结如下:

1、劳务派遣:用工单位承担被派遣工职务行为致人损害的责任,但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2、劳务外包:由承包单位承担外包工职务行为致人损害的责任。发包单位不承担责任。由承揽人承担,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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