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总则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予2014年1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公布 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劳务派遣暂时规定对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的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及法律责任作了具体规定。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2014年1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公布 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劳务派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以下称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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