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法律责任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予2014年1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公布 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劳务派遣暂时规定对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的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及法律责任作了具体规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规定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相关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