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代理和劳务派遣的区别在于人事代理仅为事务性工作代理,人事代理公司不予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而劳务派遣则要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作为劳动关系中的法定雇主。两者的区别如下:
1、劳动者与人事代理中介机构或者劳务派遣单位、实际用人单位的关系不同。
1.1、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劳动者与派遣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二者订立劳动合同,受劳动法的调整和规范。劳动者与实际用人单位之间则没有合同关系,并不存在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实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管理和使用是基于其与劳务派遣公司的合同。
1.2、在人事代理关系中,劳动者与人事代理机构之间的关系则要具体分析:在劳动者个人委托进行人事代理(如职称评审、出国政审、户口挂靠等)的情况下,二者是委托关系,受合同法以及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在单位委托进行人事代理的情况下,劳动者与人事代理机构之间并不存在法律关系,劳动者与实际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是劳动法上规定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负有劳动法规定的义务。
2、二者的法律规范不同,劳务派遣受劳动法以及相关劳动法律规范的调整;而人事代理则是受民法以及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二者分别受不同的法律部门调整。
3、人事代理的内容同劳务派遣完全不同。劳务派遣是以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为基础,其内容是劳动法上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人事代理的内容则是委托方与受托方在相关规章规定下由双方协商确定,一些地方的政府规章对人事代理的项目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如《北京市人事代理暂行规定》中规定“经许可的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可分别开展以下人事代理项目:
(一)代理人事政策咨询与人事规划;
(二)代理人才招聘、人才素质测评和组织人才培训;
(三)代办人才招聘启事的审批事宜;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理人事档案管理;
(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代理用人单位办理接受高校应届毕业生有关人事手续;
(六)经国家和本市有 关部门批准,代办社会保险;
(七)经国家和本市有关部门批准,代办住房公积金;
(八)代办聘用合同鉴证;
(九)代理当事人参加人才流动争议仲裁事宜;
(十)其他人事管理事项。”其他地方规章也做出了类似的规定。
4、 在这两种关系下,实际用人单位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完全相同。在人事代理关系下,用人单位是劳动关系的主体之一,不仅负有对劳动者的管理使用权,而且负有劳动法上规定的义务;而在劳务派遣关系下,劳动法上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是由派遣单位来承担的,实际用工单位所承担的义务是基于其与派遣单位之间的双务合 同来确定的,并不承担劳动法上的义务,只是对劳动者实际管理使用。
根据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人事代理与劳务派遣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制度,我们不能因为其具有一定的相似性而否认二者的区别。